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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選試英文)、一般行政(選試日文):行政法概要#11945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C 公司進口未上釉拋光瓷磚,原申報產地為泰國。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移送機關)查驗及審核後,認系爭來貨由中國大陸出口至泰國時,已為成品,乃認來貨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 大陸物品,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科處罰鍰,併沒入涉案貨物。C 公司不服, 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而確定,嗣因 C 公司拒不繳清罰鍰,移送機關遂將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彰化分署因 C 公司尚有部分罰鍰未繳清,遂以執行命令,命 D(C 公司大股東)親自到場,向彰化分署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否則將依法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
試問﹕C 公司部分罰鍰未繳清,彰化分署是否有法律依據得對 D 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UC
一、C公司部分罰鍰未繳清,彰化分署是否有法律依據得對D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D為C公司大股東,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能否對D執行
  1.按行政執行法§11,執行名義
  2.按行政執行法§24,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3.D為大股東,為負責人,即應負義務.彰化分署即能對D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二)C公司部分罰鍰未繳清,對D之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1.按行政執行法§17
  2.如果D有符合各種情形之一者,彰化分署即得依法對D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努力練習題目,請大家多多指教,感謝!)
詳解 提供者:Lin
以下參考公職王所提供之解答
 
C 公司部分罰鍰未繳清,彰化分署不得對 D 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
(一)要求提供擔保限制住居、聲請拘提及管收要件分敘如下:
1.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情形,以及隱匿應執行財產一事時,執行機關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
2.同法亦規定,義務人有逃匿之虞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時,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拘提。
3.義務人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逃匿之虞、或是隱匿應執行財產情事時,得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二)D非C公司負責人,故非受執行之義務人
1.按行政執行法第24條,公司之負責人亦適用拘提、管收之規定。
2.經查,C 公司拒不繳清罰鍰,遂將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彰化分署因 C 公司尚有部分罰鍰未繳清,遂以執行命令,命 D(C 公司大股東)親自到場,向彰化分署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否則將依法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惟D並非C公司之負責人,不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故彰化分署不得對 D 限制住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