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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7421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間,訂有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契約(下稱特約),A 醫院所屬外科主治醫師與 病人共謀,以偽造資料申報多筆醫療費用,健保署因而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停止 A 醫院外科(含門診、住院)醫療業務特約 2 個月,涉案醫師於停止特約 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不予支付。試問:A 醫院與健保署 之特約,法律性質為何?健保署對 A 醫院外科(含門診、住院)醫療業 務停止特約 2 個月,對涉案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 療服務不予支付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又健保署以管理辦法為停約與 不予支付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3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GSW

釋字533 753

詳解 提供者:bh861032
一、A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間,訂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契約(下稱特約),A醫院 所屬外科主治醫師與病人共謀,以偽照資料申報多筆醫療費用,健保署因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停止A醫院外科(含門診、住院)醫療業務特約2個月,涉案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 提供之醫療服務,不予支付
詳解 提供者:allien

(一)A醫院與健保署之特約屬行政契約

    1.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在此限。

    2.又其性質屬行政契約抑或是私法契約,依德國通說之見解,採「契約標的說」為主,若給付內容屬中性,另以「契約目的說」認定之:

    (1)契約標的說,以契約設定的法律效果或當事人用以相結合之法律效果,有下列四項之一者,視為行政契約:包括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之義務、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者,

    (2)契約目的說,以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整體性質為斷。

    3.綜上所述,A醫院與健保署之特約性質,以「契約目的說」觀之,係為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公法),涉及人民之健康權、生存權等公法上權益之行政契約。

 

(二)健保署所為之停止特約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1.原則上,行政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與人民做成互付給付義務之形式,後續效果亦應隨之,不得再任意以行政高權之地位,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作為促使或強制履行行政契約之手段。惟在例外有法律規定下,始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2.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聯席會議之見解,健保署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A醫院)所作之停止特約,有剝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醫師請求醫療服務給付之效果,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又停止特約期間,乃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結果,更可以說明其行政處分之性質。

 

(三)健保署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辦法為停約與不予支付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可知,給付行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定之。

    2.給付行政雖較限制人民之行為寬鬆,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對相對人雖係受益,對其他人卻係負擔,因此採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3.本題中,全民健康保險涉及多數人、長時間,屬重大公共利益,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定之,方不違法律保留原則。


 

 

 

 

詳解 提供者:666
醫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間,訂有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契約(下稱特約),A 醫院所屬外科主治醫師與 病人共謀,以偽造資料申報多筆醫療費用,健保署因而依據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停止 A 醫院外科(含門診、住院)醫療業務特約 2 個月,涉案醫師於停止特約 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不予支付。試問:A 醫院與健保署 之特約,法律性質為何?健保署對 A 醫院外科(含門診、住院)醫療業 務停止特約 2 個月,對涉案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 療服務不予支付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又健保署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