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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5342
科目: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社團法人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其代表人,甲原擔任其董事長,最近一次董事會改選後, 甲未獲連任,乙獲選為董事長。甲、乙已辦理董事長職務交接,並辦理變更登記。如甲 對丙表示其為 A 社團法人之代表人,並將 A 社團法人名下之某不動產出售給丙,雙方訂 定買賣契約,丙不知甲已無代表權之事。試問:如丙向 A 社團法人請求辦理該不動產之 過戶登記,被乙代表 A 社團法人予以拒絕,丙之對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因甲有無過失 而有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丙對甲主張損賠請求權基礎,可能為無權代表人損賠責任,且丙可對甲主張無權代表人之損賠責任,其責任成立不以過失為要件

    1.無權代表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範:按民110,通說主張,無權代表與無權代理利益狀態相近,且其規範目的類型特徵同,故應類推適用本條。

    2.丙可類推適用民110對甲主張無權代表人損賠責任:本題甲已非A之代表人,竟代表A出售名下不動產與丙締結買賣契約,係屬無權代表,應類推適用民170I,該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經合法代表人乙代表A拒絕承認後,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據此,丙得類推適用民110對甲主張無權代表人之損賠責任;其損賠範圍,通說以信賴利益損賠為其內容,但實務有不同見解,認為係履行利益損賠,此併予敘明。

    3.A公司不成立表見代表之授權人責任:

      A公司是否可能成立表見代理責任而類推適用民107,並負授權人責任?A是否創造授權外觀,而使丙產生法律上正當、值得保護之信賴。依民31,A變更法代後,既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無論係由民31反面解釋,或由交易慣例上查證義務出發,均不能認丙產生法律上正當、值得保護之信賴。因此,丙不得對A主張表見代理責任,併予敘明。

    4.無權代表人損賠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無權代表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

      實務見解認,無權代理人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故本題無權代表人之損賠責任,不因甲有無過失,阻卻其責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