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題附款內容為行政機關命受益人為一定作為之義務,可知具有實質規制效果、具有可獨立之性質。因此該附款為負擔依行程法第93條規定,相對人不履行負擔義務,行政機關可依行程法第123條之規定,廢止該合法受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