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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86313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在該市某丁字路口設置反射鏡。 A 市市民甲因該反射鏡照射其住家神明桌,引起家人不安,而向交通局請 求將該反射鏡遷往他處。經交通局現場會勘協調,當地里民對於是否撤除 反射鏡尚存歧見有待協調。交通局隨後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本案 反射鏡存廢因里民仍無共識,將請里長持續協調當地里民意見,若有共識, 本局再配合辦理後續事項。」因甲並未出席協調會,故交通局發函將該會 議紀錄寄給甲。甲不服,主張反射鏡之設置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 後向行政法院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該通知函與命交通局廢止反射鏡。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12關務四等一般行政 上榜

這個題目,是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237 號判決改編的,該判決已說明,反射鏡並不是行政處分,是事實行為,不應該打撤銷及課以義務訴訟,應改打一般給付之訴才對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q=c155b1bf5d4dde9b3989384b39149954&akw=%E5%8F%8D%E5%B0%84%E9%8F%A1 

詳解 提供者:chiao

行政法院應受理該訴訟,理由如下:

(一)甲具主觀公權利,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1.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主觀公權利避免濫訴

     2.沿線居民權

     3.甲之住家與反射鏡該公物間存在緊密之加強利用關係,應具主觀公權利

(二)甲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核屬適法

      1.會議記錄函文之定性

        (1)觀念通知說

        (2)行政處分說

        (3)管見採行政處分說(釋字第423號解釋參照)

      2.因此該函屬行政處分,甲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自屬合法


(源自歐老師講義)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設置反射鏡為行政事實行為

詳解 提供者:黃上榜

查主管機關於道路視距或交叉路口視線不良處所,考量公眾車輛之行駛安全所為反射鏡之設置,僅在使往來車輛得以確認他車或行人,並未對外發生任何規制之法律效力,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撤銷訴訟之規定,先位聲明訴請撤銷被上訴人設定使用系爭反射鏡之處分,自非合法

上訴人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備位聲明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反射鏡拆除。惟查,反射鏡之設置及拆除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法規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設置或拆除之請求權。

系爭反射鏡係設置在公有土地之道路上,非上訴人之私有土地,系爭反射鏡係設置於上訴人建物對側之道路邊緣,並未擋住上訴人之大門、窗戶,亦無礙其就房屋之使用,難謂有侵害上訴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就上訴人所稱之光源反射困擾而言,光源是會隨時間而轉換,而上訴人稱反射鏡因照射其住家神明桌,造成家人不安者,亦難成為具體權利受侵害之描述;另僅有上訴人住家門口正面面對反射鏡,才足以清晰看到上訴人屋內情形,且上訴人門前騎樓空間,是公眾通行之處,上訴人打開門時隱私權自有某個程度之影響,尚非因反射鏡之設置,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

引用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237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