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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男與 B 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育有三名子女 C、D 與 E。 C 與前妻 F 生有 G、H 二子,二人由 C 撫育。某日 A 開車搭載 C,因疲累而衝撞分 隔島發生車禍,兩人於到達醫院前死亡,不能證明死亡之先後。數日後,B 整理 A 之遺物時,竟意外發現 A 與有夫之婦 I 通姦多年,並生有一子 J,且多年來 A 皆私下 提供 J 之教養費。B 知情後因無法承受打擊而昏倒,經送醫後,發現其已懷孕 10 週 (胎兒為 K)。請問:若 A 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遺產應如何分配? (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繼承人有:B、G、H、D、E、K

應繼分除了G、H為1/10,其餘為1/5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詳解 提供者:倫
(ㄧ)A之遺產繼承人依1137條 如下說明:
     1. B:A之配偶。
     2. DE: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GH:C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GH為C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1140,得代為C取得其應繼承份。
     4. K: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依6,胎兒已非死產為限,能有權利能力。
     5. J:雖未A之非婚生子女,但依1065,仍得A之領養。
(二)A之遺產分配,依照1144條分配:
     1. BDEKJ各得50萬元。
     2. GH各得25萬元。
詳解 提供者:tsunghsienwu0617

(一)A之繼承人為何 1.B女為A男之配偶,依法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CDE三人均為A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親等較少者,故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2.A男與C男同時死亡,則C男之應繼份由子女G、H代位繼承。蓋C對G、H有撫育事實,已有婚生性。又為維持子女房份之公平,民法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已失其繼承權者,設有代位繼承規定,因此G、H得以C之應繼分為代位繼承,應無疑義。 3.又J雖為A通姦所生,惟A提供J教養費,具有撫育之事實,亦視為認領,故J亦為A男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4.至於胎兒K,其受胎係於AB婚姻關係存續間所發生,與A亦依親屬法具有婚生性,其次,關於胎兒遺產之繼承,以胎兒未死產為限,具有權利能力,又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從而胎兒K亦係A男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5.綜上所述,B女為A男之配偶,DEJK為第一順位繼承人,C之二子GH,均得繼承A之遺產。 (二)A之遺產分配 1.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時,其應繼分均分之,由於C之二子GH為代位繼承,故其應繼份以C之應繼分為計算,從而300萬平均分為6份,每一應繼分為50萬元,而GH就C之應繼分再平均繼承之。 2.綜上所述,BDEJK各繼承50萬元,GH則繼承25萬元。

詳解 提供者:n1025814
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交警局招領,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1577368&task=&1507972148#ixzz4vTOPykxH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隨便分一分就可以囉 1005 1147 1138 1040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