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B、G、H、D、E、K
應繼分除了G、H為1/10,其餘為1/5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一)A之繼承人為何 1.B女為A男之配偶,依法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CDE三人均為A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親等較少者,故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2.A男與C男同時死亡,則C男之應繼份由子女G、H代位繼承。蓋C對G、H有撫育事實,已有婚生性。又為維持子女房份之公平,民法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已失其繼承權者,設有代位繼承規定,因此G、H得以C之應繼分為代位繼承,應無疑義。 3.又J雖為A通姦所生,惟A提供J教養費,具有撫育之事實,亦視為認領,故J亦為A男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4.至於胎兒K,其受胎係於AB婚姻關係存續間所發生,與A亦依親屬法具有婚生性,其次,關於胎兒遺產之繼承,以胎兒未死產為限,具有權利能力,又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從而胎兒K亦係A男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5.綜上所述,B女為A男之配偶,DEJK為第一順位繼承人,C之二子GH,均得繼承A之遺產。 (二)A之遺產分配 1.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時,其應繼分均分之,由於C之二子GH為代位繼承,故其應繼份以C之應繼分為計算,從而300萬平均分為6份,每一應繼分為50萬元,而GH就C之應繼分再平均繼承之。 2.綜上所述,BDEJK各繼承50萬元,GH則繼承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