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文試述A之罪責
(一) 行為人A男於社群網站公開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1. A男於公開的社群網站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符合刑法第151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要件.就留言中足以認定A男未來將有犯罪行為,故成立此罪.
2. 惟,刑法第151調並未處罰既遂犯或預備犯,故A男發表公開言論之行為即已觸法.
3. A男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行為人A男於社群網站公開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 依據最高法院之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
2. A男並未針對特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恐嚇,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故無法成立本罪.
結論:
行為人A男成立刑法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不成立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