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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28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男於得知北部發生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利用智慧型手機上網,在某社群網站公 開發文感謝兇手完成了 A 多年來的夢想,並留下「B 市交給我」的言論。試問:A 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ASMINE
依題文試述A之罪責 (一) 行為人A男於社群網站公開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1. A男於公開的社群網站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符合刑法第151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要件.就留言中足以認定A男未來將有犯罪行為,故成立此罪. 2. 惟,刑法第151調並未處罰既遂犯或預備犯,故A男發表公開言論之行為即已觸法. 3. A男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行為人A男於社群網站公開留言「B市交給我」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 依據最高法院之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 2. A男並未針對特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恐嚇,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故無法成立本罪. 結論:    行為人A男成立刑法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不成立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詳解 提供者:小劉
151條恐嚇公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