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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569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將所有的甲土地出售給 B,兩人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但因地政機關 的錯誤,誤將乙土地登記給 B。乙土地所有權人 C 得知此事,得如何根據 民法向 B 請求?(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j. Chiang

擬答:

依民法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依土地法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依題意,B對A之意思表示為購買甲地,並且去登記機關登記完成,但因登記機關錯誤登記致使將甲地登記為乙地。所以B對乙地並無意思表示,因此債權契約無效,但因物權無因性,物權有效。C可以依民法179向B請求不當得利亦或依民法767向無權占有B主張返還請求權。

綜合上述,C可以依民法179向B請求不當得利亦或依民法767向無權占有B主張返還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Qu Y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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