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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9481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和18歲的未成年人 B 商談土地買賣事宜。因該筆土地上有抵押權登 記,而 B 的父親 C 認為 B 尚無能力處理,故表示反對。但 B 卻仍不顧 父親反對,和 A 完成買賣,並完成價金交付,因此 B 急於取得土地所有 權,而 A 也表示願意全力配合。問:A、B 兩人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時,是否須得 C 之同意?(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白
1.A與未成年人B之間的土地買賣於土地移轉所有權時,無須未成年人B之父親C同意,仍為有效之移轉登記。
2.A、B兩人之土地買賣契約,包含了一個債權行為及交付金錢及移轉登記二個處分行為。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始生效力,但日常生活所必須不再此限,依題意,C父認為未成年B尚無能力處理土地事宜,於交易前已拒絕承認A、B兩人之土地買賣契約,且土地買賣事宜也非一般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故其債權行為應屬不生效力。
3.土地移轉之處分行為於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外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為有效,依題意A、B二人合意交易之土地雖有抵押權登記,但土地移轉登記與未成年B名下,並不因此產生大於土地利益之負擔,故移轉登記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仍為有效。
4.最後B仍不顧父親反對與A做成土地買賣契約,其父親C如之後得知A、B之土地買賣契約,仍可拒絕承認並撤銷二人之債權行為,原先限制行為能力人B所交付之價金物權行為雖因法定代理人C父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但因A因得金錢混合而取得所有所有權,限制行為能力人B事後得依照民法第816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A償還數額,A得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向B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B返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