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復之性質
1.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知單方行政行為。
2.本案中,A公司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引進外籍勞工,雖行政院勞委會認定A公司符合引進外籍勞工之產業,但因失業率居高不下,暫緩A公司之申請,該函復實質上拒絕A公司之申請,即對A公司權利義務上產生影響,故函復性質應屬合法行政處分無疑。
(二)該許可規可規定來台工作之外國人僅得在A公司位於花蓮工廠工作
1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款: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n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故主管機關n對於聘僱外國人來台工作,享有一定之裁量權,可在行政處分上附加附款。是行政院勞委會許可 A 公司引進外國人來臺工作後,另規定來臺工作之外國人僅得於 A公司位於花蓮之工廠工作,則係屬一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