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已結束(遭B機關否准)故A已非當事人,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應該用政府資訊公開法。除非A有申請程序再開,才是用閱覽卷宗(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答題大綱】
(一)A人民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二)B機關得依法拒絕提供該紙公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
(三)A人民不服該否准行為之救濟
1.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2.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不是資訊公開啦
是行政程序法46 174
(一)A人民申請補助而遭到B機關之否准
1、A為當事人地位
2、應依行政程序法申請提供承辦人員所表示的內容,而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
(二)B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機關內部擬稿文件而拒絕提供。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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