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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8837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向B機關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A認為B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 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 容。試問:A應依何種法規請求B機關提供上述公文?B機關可否拒絕提供 該公文?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u105020012

行政程序已結束(遭B機關否准)故A已非當事人,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應該用政府資訊公開法。除非A有申請程序再開,才是用閱覽卷宗(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一)、A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請求B機關提供補助相關公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是以,A為維護其得到補助之利益,得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
 
(二)、B機關非有下述原因,原則上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2. A請求B機關提供之公文,若未涉及上開法規有關閱覽卷宗之限制,B機關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三)、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可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1. 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性質僅係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非屬行政處分,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是以,A可向B機關對其申請補助之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願,並於提起訴願時一併聲明對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不服。
 
詳解 提供者:找到好工作

【答題大綱】

(一)A人民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二)B機關得依法拒絕提供該紙公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

(三)A人民不服該否准行為之救濟

1.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2.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詳解 提供者:陳佳吟
1.因爲A是行政程序當事人 故適用行政程序法46條而非政府資訊公開法
2.機關得以機關內部擬稿拒絕提供
3.行政程序法174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1.若為當事人則用行政程序法,因為若當事人得運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則行政程序法46條形同虛設
2.行政程序法46條適用在程序中或程序終結後均得適用 但若法定救濟程序終結後 則是依據檔案法申請閱覽卷宗
詳解 提供者:nemo(110雙榜,不鎖答案)

政府資訊公開法

詳解 提供者:kbphmj34

不是資訊公開啦 


是行政程序法46 174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一)A人民申請補助而遭到B機關之否准

1、A為當事人地位
2、應依行政程序法申請提供承辦人員所表示的內容,而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

(二)B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機關內部擬稿文件而拒絕提供。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詳解 提供者:Persha.Y
政府資訊公開法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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