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無法取得甲地或乙地之所有權。
1.民法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又為設權登記。準此,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除需“讓與之合意“外尚要符合移轉登記之要件方能發生效力。
2.依上所言,就甲地而言,雖兩人有合意買賣之合意,但因沒有完成移轉登記,自無取得甲地所有權。就乙地而言,兩人雖已完成移轉登記,但因兩人並無就乙地有買賣讓與合意之意思表示,故其移轉登記仍不能認為有取得乙地之所有權。
二.申請更正土地登記資料:
1.依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第一項之規定,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防止妨害請求權: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據上得請求塗銷登記。
2.依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兩人之登記無法律上之原因,故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塗銷登記。
3.依民法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因兩人誤將甲地誤填為乙地,可推知兩人意思表示錯誤,若此事無過失者,可主張撤銷登記之意思表示,從而請求塗銷登記。
一、A、B 兩人商議購買甲地。經過一番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兩人一起到地政事務所, 辦理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疏失,故在申請表格時,兩人誤填為 A 的另一塊乙 地,而地政人員也依此完成乙地的移轉登記。問:B 有無取得甲地或是乙地的所有權? A 申請更正土地登記資料的民法依據為何?(40 分)
1.B取得乙地所有權
2.A申請更正土地登記資料依據為土地法
依據民法758條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