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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225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6 歲之某甲和 17 歲之某乙有無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炫羽芯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不論幾歲,皆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受監護宣告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7-20歲以下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之人、已結婚之未成年),甲的年齡為6歲,故其為無行為能力人;乙的年齡為17歲,如其未結婚,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詳解 提供者:cindyhsu212
6歲之某甲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 17歲之某乙有權利能力,及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