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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4296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 A 因缺錢花用,遂潛入甲宅行竊,正當翻箱倒櫃尋找財物之際,不慎驚動甲。甲聽聞 樓下聲響,查看後發現 A 正在行竊,氣憤之下立即從廚房取出菜刀追砍 A。A 見狀 顧不得竊取財物,火速逃離甲宅。甲追出屋外,口中大喊「捉小偷」,未久追上 A 後,竟持刀砍殺 A 多刀,致 A 傷勢過重當場身亡。試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鄭紫轟
甲砍殺A的行為是否成立271殺人既遂罪:客觀上若非甲砍殺A,A不會死亡,A的死亡與甲的行為間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該當本罪。 違法性: 甲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刑法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A扔在甲的視線範圍內,侵害行為扔屬繼續,因此可主張正當防衛。 本案甲的行為是否逾越必要性? 所謂[必要性],雖不以出於不得已或唯一的手段為要件,但如果有多數有效而可行的防衛手段同時存在時,應選擇較小之手段為之。防衛行為必須是各種手段方式中,最溫和、造成損害最輕微的。至於各種手段的有效程度,需考慮或攻擊行為之方式、輕重與危險性因素,並參酌當時可採行的防衛手段,予以個案判斷。 但在本案中依提示:A顧不得竊取財物,火速逃離甲宅。 甲在客觀上毫無損失卻殺害了A,其所保全之利益與所侵害的利益處於絕對失衡的狀態:有學者認為此屬權力之濫用,甲扔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另有其他學者則認為在此情況下,正當防衛行為例外需要檢討利益衡平之問題,而本案中,此一絕對失衡的情況,不符合衡平性之要,扔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具罪責,而部分學者認為此情況既屬權力濫用,既無正當防衛過當免除其刑之適用,至多僅有可能減輕其刑。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milk11100111
ㄧ、A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故意殺人罪,成立防衛過當。其防衛情狀不具「現在性」要求,防衛手段雖具適當性,惟並非最小侵害手段。 二、A不成立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詳解 提供者:阿涵

(一)   甲持刀砍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刀砍A之行為與A死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亦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殺害A之認知與意欲,故具備殺人故意。

2.     違法性:

甲可能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客觀上,A潛入甲宅行竊,對甲而言係屬不法侵害無疑,惟是否具有「侵害之現在性」尚有疑問。依題示,甲持刀追砍AA見狀顧不得竊取財物,火速逃離甲宅,此時A前開行竊之不法侵害即業已過去,遂後甲追上砍殺A之行為,僅係針對業已過去之不法侵害所為之報復舉動,不符合防衛情狀之要件。因此,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3.     綜上,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VICKY
甲可能成立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使用菜刀砍殺A,造成A傷勢過重身亡,具有其因果關係,故客觀上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砍施A之意欲及認知,砍殺A多刀,故主觀上可歸責。 2.違法性:甲不得依第24條阻卻違法:甲聽聞樓下聲響進而發現行竊之A,而從廚房取出菜刀追砍A,惟A見狀顧不得竊取財物,火速逃離甲宅,甲已追出屋外,而甲之危害情狀業已過去,故不得依24條阻卻違法。 3.罪責:甲成立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詳解 提供者:吳俊寬
自衛過當.殺人未遂
詳解 提供者:fight830125
甲持刀砍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 客觀上,甲有持刀砍殺A之行為,且A的死亡結果與甲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也有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