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持刀砍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刀砍A之行為與A死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亦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殺害A之認知與意欲,故具備殺人故意。
2. 違法性:
甲可能得主張刑法第23條本文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客觀上,A潛入甲宅行竊,對甲而言係屬不法侵害無疑,惟是否具有「侵害之現在性」尚有疑問。依題示,甲持刀追砍A,A見狀顧不得竊取財物,火速逃離甲宅,此時A前開行竊之不法侵害即業已過去,遂後甲追上砍殺A之行為,僅係針對業已過去之不法侵害所為之報復舉動,不符合防衛情狀之要件。因此,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3. 綜上,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