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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特考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86421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 甲、乙、丙共同出資合購三層樓房一棟,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三人 並訂立分管契約,由甲、乙、丙各自占有一個樓層使用。試問:若甲未 得乙丙之同意,得否自由處分將其所分管之一樓設定抵押權與丁銀行?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5982888

爭點在於"應有部分"的定義

(一)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

      所謂應有部分抽象的概念,非共有物具體的某一部分,固本題不適用民法第819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141號

(二)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3267號裁判

      共有人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讓與他人,固為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

      同意,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