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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552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有無不同之要件及限制?設臺中市政府發給甲建築執照,於工程規劃設計中,因發生地震,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執照核發之規定,臺中市政府重行檢討已發執照後,認原核發執照遇地震來襲,恐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則臺中市政府得採之作為及應考量之行政法原則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 (1)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行政機關就業已成立並生效的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其種類可分為「授益處分之廢止」及「非授益處分之廢止」。非授益之合法處分得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授益處分之廢止若有「法規准許廢止者」、「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有危害者」、「附負擔行政處分,授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所指定之廢止日起,向後失其效力;未履行附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2)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業已成立並生效的違法行政處分,因具有違法之撤銷原因,行政機關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已發生的效力,回復未為處分之狀態。其種類有「授益處分之撤銷」、「負擔處分之撤銷」及「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撤銷」。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授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執行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 2.如題,台中市政府重行檢討已發執照後,認原核發執照遇地震來襲,恐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慮,此時台中市政府得將原行政處分予以廢止,原因如下: (1)原核發執照因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此則符合合法行政處分得予廢止之其中一項原因: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且該裁量不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2)行政機關於廢止行政處分前,應先考量「信賴保護原則」,如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小於行政機關所欲保留的公益,則可廢止行政處分。若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執行機關於執行廢止行政處分時,應給予受益人相當的補償,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該利益存續可得之利益。
詳解 提供者:Peter Chung
撤銷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M

(一) 1.行政處分之撤銷 (1)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同(參照行政程序法117) (2)例外:但有下列事項者,不得撤銷: a.撤銷將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b.相對人無行政程序法119所列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2.行政處分之廢止 (1)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廢止之(參照行政程序法122) (2)授予利益之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依據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需有明文規定才能廢止。根據行政程序法123之規定,如有下列情形,行政機關得廢止該合法受益行政處分: a.法規准許廢止 b.原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c.該行政處分有負擔之附款,相對人無履行該負擔 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規有變更,如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更大之危害 e.其他為除去或防止對公益之危害者 (二)根據行政程序法123之規定,台中市政府因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規有更動,如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更大之危害支援因,得廢止該合法受益行政處分。 根據行政程序法126,受益人因台中市政府之廢止處分而對其財產有損害的話,台中市政府應補償之

詳解 提供者:黑色五葉草魚
行政處分撤銷: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台中市府發給甲建照係屬合法行政處分,為恐危害公安全(公益考量),必須廢止原行政處分對於甲(特別犧牲)應予適當補償是為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