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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障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86424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銓敘部 96 年 1 月 22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53190 號書函:「公務員在職進 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 因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理, 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4 條 之 3 之規定。」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銓敘部之書函其性質,茲說明如下:
(一) 銓敘部書函公務員得否應聘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應為行政程序法159條行政規則:
1. 行政程序法159條行政規則,係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官,依職權或權限,訂定內部秩序,且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一般、抽象行為。
2. 其為內部性質,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得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二) 行政規則對法院之拘束:
1. 大法官釋字216,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時,得予以引用,並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
2. 行程法161,有效下達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詳解 提供者: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