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的解題邏輯
(一)先判斷系爭契約關係之法律性質究為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1.契約標的說
2.契約目的說
3.其他實務上見解
本例中央健康保險局係國家機關,為執行法定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屬行政契約。
(二)關於行政契約上給付之爭訟途徑
1.對於行政契約之請求權,原則上以提出一般給付訴訟為救濟
2.實務見解(例如釋字533號)
綜上所述,系爭給付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議」事件,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被告機關為財產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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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屬行政契約,為公法關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一)B函為行政處分,故甲對B函不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對公法上事務或公權力上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多數學說及實務認為,凡只要對人民之權利義務有所侵害之公法上行為,即為行政處分 。 本題中,高雄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條例所送達之B函,其所記載限期改善,以實質上侵害及損害甲財產上之 權利,故B函性質為行政處分。 2. 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 對於行政處分的違法或不當,可以訴願法提起訴願,若訴願 人不服受理訴願機關所為的決定,可以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本題中甲可因不符B函之 理由提起行政爭訟。 (二)C函為執行行為,甲可對之聲明異議,若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1. 依本提示,甲因不為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而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限制住居,性質上屬於執行行為,甲可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執行行為不服,可以聲明異議。 2. 又依據實務認為,聲明異議之性質,實際上已與訴願程序相同,若人民對於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人民可不必再重複 提起訴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醒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甲依法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聲明異議,若對該異議不符, 依據上述,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醫師甲為病患從事「心導管溫度控制燒灼手術」後,其所屬醫院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付支出之「溫度控制燒灼
導管材料費」,遭健保署拒絕。請問:醫院乙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請就學理上有關
公法與私法區別理論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