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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88357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身材壯碩的甲將手伸入A的口袋竊取A的手機時,被A發現,A因而想將手 機奪回。雙方發生拉扯時,甲仗恃身材優勢用力將A推倒在地,A因而昏 迷,所幸無大礙。甲因而拿取A的手機離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 罪。(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甲為竊取A支手機,被A發現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20III竊盜未遂罪
1. 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意圖及竊盜故意。客觀上,甲深入A之口袋,著手實行破壞A對手機支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惟遭A發現,故僅為未遂。
2. 違法性、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違法罪責,成立本罪。

(二) 甲仗勢身材優勢將A推倒在地,使A昏迷,可能成立刑法328I強盜罪
1.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係以傷害強制手段對A施強暴,致使不能抗拒。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2. 違法性、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違法罪責,成立本罪。

(三) 甲推倒A,使A昏迷,後續所幸無大礙,可能成立刑法277I普通傷害罪
1.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推倒A造成A昏迷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主觀上,甲有傷害之認知與意欲。
2. 違法性、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違法罪責,成立本罪。

(四) 競合:
1. 竊盜未遂與A發現後變更為強盜犯意,因屬於輕害A同一財產法益,故論以強盜罪足以。
2. 依強盜罪、普通傷害罪應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為之。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將手伸入A口袋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未遂犯:
(一)、因甲於竊取時即遭A發現,未於本行為中成功獲得手機,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具有故意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破壞A對手機之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然未成功。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將A推倒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之推倒行為與A之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將A推倒後拿取A手機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取財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以推倒之方式對A施強暴,使A陷入不能抗拒狀態後取其手機,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一)、主觀上,甲實施強暴時其並無取得贓物,故其意圖並非出於防護贓物、湮滅罪證或脫免逮捕與構成要件不符。
 
競合:甲所犯刑法第320條未遂與第328條,本文認為屬犯意升高,兩者應可評價為一行為,甲一行為而侵害一財產法益,應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單論刑法第328條之罪即可,再與甲所犯第277條傷害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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