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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981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財政部為有效獎勵對關務工作有功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關務行政效率, 訂定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關務署辦理該署民國 109 年度獎勵 金結算時,發現任職於該署之甲在 104 年度迄 109 年度任職期間有溢領獎 勵金,於 110 年 3 月 31 日發函要求甲繳回所有年度溢領之獎勵金。甲認 為關務署之追繳已逾法定除斥期間,且該署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其請求 返還溢領之獎勵金,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actus
考點:
1.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
自「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

2.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
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課本4-122頁)

3.甲之主張無理由
 
以上參考林清老師FB

詳解 提供者:CUC
財政部為有效獎勵對關務工作有功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關務行政效率, 訂定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關務署辦理該署民國 109 年度獎勵 金結算時,發現任職於該署之甲在 104 年度迄 109 年度任職期間有溢領獎 勵金,於 110 年 3 月 31 日發函要求甲繳回所有年度溢領之獎勵金。甲認 為關務署之追繳已逾法定除斥期間,且該署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其請求 返還溢領之獎勵金,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針對甲認為關務署之追繳於法定除斥期間及認為該署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分析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發給獎勵金之性質
   1.查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
   2.財政部依據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為有效獎勵對關務工作有功人員,激勵士氣,提高行政效率,特發獎勵金,性質係為授予利益行政處分.
 
(二)甲之主張無理由
   1.甲之溢領獎勵金之行為,係為不當得利.按行政程序法第117、127條之規定,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
受益人自應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得利.
   2.查102年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違法授益處分,其除斥期間之認定,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確實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算,非可得而知時起算.
   3.關務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1、127條之規定,於2年內,以書面行政處分,確定甲應返還不當得利之範
圍,並限期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