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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9479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財政部為便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乃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 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 ,訂定贈與稅跨局申報之便民 服務措施,其內容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得檢具贈與稅申報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財政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 務處(以下稱收件機關)申報贈與稅,無須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以下稱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收件機關於檢視申報書及檢附資料正確無 誤後,即將申報案件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核定作業,並依法定管轄 機關核定結果,由收件機關自電腦系統自動列印載有法定管轄機關名義 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處分書供申報人簽收。試問:上開作業要點所定 便民服務措施,是否合法?(25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解題:財政部為便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乃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 ,訂定贈與稅跨局申報之便民 服務措施,其內容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得檢具贈與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財政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 務處(以下稱收件機關)申報贈與稅,無須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以下稱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收件機關於檢視申報書及檢附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將申報案件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核定作業,並依法定管轄機關核定結果,由收件機關自電腦系統自動列印載有法定管轄機關名義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處分書供申報人簽收。試問: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服務措施,是否合法?

★作業要點→「組織性」行政規則→業務處理規定
★合法性:提供民眾跨地辦理有沒有符合法律保留?有無違反相關租稅法定原則

答題大綱:

前言:作業要點為行政規則
(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 有關限制、剝奪、創設人民權利義務須有法律基礎(即法律保留)
           2. 此要點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等限制,為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等次要事項
           3. 以行政規則定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符合租稅法定原則
1. 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2. 要點以便民服務出發,未增加其他租稅義務
3. 無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及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此有大法官解釋第685號、693號可參照)
結語:財政部所訂立之「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心嘉

詳解 提供者:Go

詳解 提供者:An Tien
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措施服務係為合法
(一)按上開作業要點性質屬於行政規則。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所謂行政規則係指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官,基於職權就其職務所掌之事項,為了能夠統一一定作業標準所訂的規則。行政規則亦有區分內部性、作業行行政規則及解釋性、裁罰性行政規則。前者係規定有關機關內部業務處理的流程及標準等等,後者則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或是裁罰標準所訂之規則,具有間接對外的法律效果。
(二)次案上開作業要點,其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可至財政部所屬任一國稅局的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贈與稅。此項規定並非行政程序法當中規定的委任。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所謂委任係指在同一公法人中,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去執行。其管轄權已產生變動。惟上開作業要點所規定收件機關僅是收受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以及使申報人簽收相關處分書,真正得決策權仍屬法定管轄機關。
(三)查本題,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措施服務系為合法。財政部本有其權限對其內部的業務流程其分工可以訂作業性行政規則。而收件機關僅係依照上開作業要點有收受及給予申報人處分書的權限,但沒有實際核定稅額的權限,故而沒有管轄權的變動。綜上所述上開作業要點合法。
詳解 提供者:Persha.Y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詳解 提供者:Chin9452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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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法警絕對會上榜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 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參照釋字685、693、745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