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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7142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說明行政程序法有關「土地管轄權」概念之意義。(10 分)行政處分 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1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可能是陳敏老師出題:

(ㄧ)土地管轄係指:就行政機關之事務,基於地理範圍所分配為之。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116條規定,違反土地管轄事務,若無管轄之行政機關做出相同之處分,無需撤銷之。惟若為反專屬管轄事務之案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111條第6項之規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有學者認為,若違背其他土地管轄之行政處分,此一瑕疵非重大明顯之程度,則僅可為撤銷,而非無效。

詳解 提供者:rbabe0215

一、茲就土地管轄之概念,違反土地管轄之法律效果別說明如下:

(一)土地管轄之意義:

1.管轄法定原則(行程法第11條第1項)

2.土地管轄(行政區劃)(行程法第12條)

(二)違反土地管轄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為得撤銷:

1.行政慣例

2.違反管轄之法律效果

3.依行程法就管轄效力所作之規定(行程法第111條:無效/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Alice Tang

(二)違反土地管轄:

1.違反專屬管轄,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無效

2.違反非專屬管轄

(1)有管轄權機關做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無須撤銷

(2)有管轄權機關做不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事務管轄 土地管轄
詳解 提供者:丁丁
就是我門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