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陳敏老師出題:
(ㄧ)土地管轄係指:就行政機關之事務,基於地理範圍所分配為之。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116條規定,違反土地管轄事務,若無管轄之行政機關做出相同之處分,無需撤銷之。惟若為反專屬管轄事務之案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111條第6項之規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有學者認為,若違背其他土地管轄之行政處分,此一瑕疵非重大明顯之程度,則僅可為撤銷,而非無效。
一、茲就土地管轄之概念,違反土地管轄之法律效果別說明如下:
(一)土地管轄之意義:
1.管轄法定原則(行程法第11條第1項)
2.土地管轄(行政區劃)(行程法第12條)
(二)違反土地管轄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為得撤銷:
1.行政慣例
2.違反管轄之法律效果
3.依行程法就管轄效力所作之規定(行程法第111條:無效/得撤銷)
(二)違反土地管轄:
1.違反專屬管轄,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無效
2.違反非專屬管轄
(1)有管轄權機關做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無須撤銷
(2)有管轄權機關做不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5條,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