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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11251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說明權限移轉、行政助手與行政(職務)協助之異同,並請判斷澎湖縣政府將縣內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屬於何者?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一.權限移轉: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可細分三類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行政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二、行政助手、行政協助和權限移轉相異之處在於不涉及管轄權移轉。
     1.)行政助手:非以自己之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受行政機關之指揮命令完成一定之公法任務。
     2.)行政協助:基於行政一體之機能,行政機關執行本身之職務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提供行政上之協助,係暫時性及個案性之職務協助行為,不涉及權限之移轉。
 
三、澎湖縣政府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1.) 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之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請中央機關代為辦理之事務,不涉及權限移轉者,亦非法所不許,無庸以法規授權,為求慎重,認為需以法明文規範,可使用委由文字。
      2.)綜上所述,此案不屬上揭權限移轉、行政助手或行政協助其中一種。倘需定義,似以行政協助為宜。
       
詳解 提供者:Lin
(一)權限移轉
1.按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管轄權應依各該組織法或行政法規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乃管轄法定原則及管轄恆定原則,就積極面而言係賦予行政機關公權力,執行公務,就消極面而言係規範行政機關權限範圍,不得逾越法定職權。
2.管轄恆定原則例外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的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同法第16條委託公權力,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以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權限委辦。
 
(二)行政助手及行政協助
1.行政助手係因行政機關人力、設備不足,請求民間個人或團體提供協助,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不涉及管轄權移轉。
2.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本行政共同一體精神,互相協助。有法定原因、人力資源不足、不能獨自調查、所需必備資料及其他正當理由,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協助,具有「臨時性」、「輔助性」特色。惟請求應以書面形式,且被請求機關有正當理由得拒絕提供協助。與行政助手相同處在於亦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三)澎湖縣政府將縣內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應為權限委託
1.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需求得依法將權限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行政機關辦理。
2.澎湖縣政府將縣內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係將機關任務交由不相隸屬之公法人團體,涉及權限移轉(地方政府權限移轉給中央政府),是應為權限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