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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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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3年 - 93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35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3年 - 93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35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
9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並舉例加以說明: 1. 準占有 2. 準共有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evin740419
一﹑財產權不因物之佔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佔有人。 二、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對所有權以外財產共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稱之準共有。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包括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礦物權、漁業權、水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