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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16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就下列所舉行政行為,分析說明其屬何種行政作用之性質: 1.縣政府交通局於市區交通易壅塞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線。 2.交通警察於該路段以手勢指揮交通之行為。 3.交通警察對違規臨時停車者,逕行開單舉發。 4.公路主管機關針對違規人裁處罰鍰。 5.因該路段壅塞,警察勸導駕駛人改道行駛。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一)分析: 1.依行程法92條第2項:一般處分之對象雖未特定,但按其處分之範圍,可得知其特定對象者,為一般處分。查道路劃設標線為規範一般用路人,可知其為一般處分。 2.同法第92條第2項所述,交警之指揮手勢,其目的維持交通,規範對為當時所處區域之特定道路之用路人,故為一般處分。 3.依行程法第92條第1項所示:行政機關具體所為或其於公權力之執行所為之單方行政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行政處分。查交警之開單舉發係對特定人、事所為之行政處分,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受罰緩處分)。 4.同法第92條第2項,公路主管機關乃係針對特定違規人(具體措施),並處以罰緩之法律效果,是為行政處分,殆無疑義。 5.行程法第163條,行政機關對人民施以指導作為,因不具強制力,故應為行政指導。
詳解 提供者:王思丹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1.法規命令
2.一般的對人處分。
3.行政處分
4.行政罰、不利裁量處分
5.行政指導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意義。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其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依其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或對於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為一般處分而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⒉次按行政處分,須符合為行政機關行為、公法上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法效性)、外部行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人之具體事件行為及單方行為。又就具體事件行為時,其客觀上雖非可特定或可得特定,而得依其一般性特徵而逐漸可得確定其受規範人之範圍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而就公物性質為規範,如設定、變更或廢止,及就公物之利用規則,即確定特定公物使用人權利或義務之決定或措施,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均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㈡縣政府交通局於市區交通易壅塞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線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⒈查縣政府交通局於市區交通易壅塞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線,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事件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次查行政機關雖無法特定受規範對象,但可依其路段而確定其範圍,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㈢交通警察於該路段以手勢指揮交通之行為,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⒈查交通警察於該路段以手勢指揮交通,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事件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次查交通警察雖無法特定受規範對象,但可依在場受指揮交通之用路人而確定其範圍,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㈣交通警察對違規臨時停車者而逕行開單舉發,為行政處分。

 查交通警察對違規臨時停車者而逕行開單舉發,為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㈤公路主管機關針對違規人裁處罰鍰,為行政處分。

⒈查公路主管機關針對違規人裁處罰鍰,為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㈥因該路段壅塞,警察勸導駕駛人改道行駛為行政事實行為。

⒈查因該路段壅塞而警察勸導駕駛人改道行駛,為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之單方行政行為,惟其未就駕駛人之權利所拘束影響而未發生法律上效果為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詳解 提供者:可以的
對人一般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1.法規命令 2.行政指導 3.行政處分 4.行政罰 5.行政指導
詳解 提供者:Chiung Yu Huang
1.法規命令
2.一般處分
3.行政處分
4.行政罰
5.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