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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4945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說明:甲機關將其一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乙機關執行,須符 合那些要件?其處分應以何機關名義作成?相對人民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essica Wan

(一)此為權限委託之行政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二項明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且應將委託之事項或法律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是新聞紙。

2.按訴願法第7條明文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或是其上級機關為之。故行政處分應是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作成,且若相對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應向委託機關或是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