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為權限委託之行政行為
1.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二項明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且應將委託之事項或法律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是新聞紙。
2.按訴願法第7條明文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或是其上級機關為之。故行政處分應是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作成,且若相對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應向委託機關或是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