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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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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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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9901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9901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說明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的義務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Khalissica Fong
第709-9條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 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