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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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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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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3035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3035
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試分別闡述「法定刑」、「宣告刑」與「執行刑」之意義,並舉例說明。(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chi373
法定刑:1.絕對法定刑:裁判法官無裁量空間。 2.相對法定刑:法官於裁量時可依刑法,判定刑度。如:271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宣告刑:傷害罪277,法官宣告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此即為宣告刑。 執行刑:在刑法條文中,刑度內判決確定即為執行刑。如:27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為有期徒刑一年,此即為執行刑。
詳解
提供者:張家豪
這題要舉例說明就是暗示考生要帶出數罪併罰的算法
如果單純只論定義分數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