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政事務所之註記之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行政處分之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行政上事實行為:泛指公行政一切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之行政措施。
3、實務見解:最高行99年聯席會議
(1)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所為之「註記」,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關係,該註記既未對外發生直接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人註銷係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做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2)系爭註記所在之土地,因該註記之存在,可能使第三人望之卻步,影響土地之交易情形,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圓滿狀態,乃事實作用,非法律作用。
4、綜上,戶政事務所之「註記」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也並未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甲對該註記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茲救濟
1、最高行99年聯席會議
(1)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
(2)國家之侵害行為如屬行政上事實行為,此項侵害即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公法上原因」,受害人民得主張該行政上事實行為違法,損害其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給付,以排除該侵害行為。
2、綜上,甲如認該註記造成其不利,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茲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