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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11036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 、「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附錄: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程法第5條至第10條例示之法律原則外,尚包括下列原則:
1.依法行政:即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
2.明確性:包含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
3.誠實信用:題文中未列出之行程法第8條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一般法律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述,行政法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其條文解釋為當機關作行政行為時,即使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一般法律原則係為行政法中之『一般法原理原則』,即機關作行政行為時,亦受此原則拘束;再此原則亦可視為『法之秩序之根本』,即不論法律命令或行政行為,都不得與之原則違背,應當機關未有明文規定依據而須作行政行為時,應視情況而可採一般法律原則作為補充功能或是適用之。
 
(二)行政法未明文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原則上一般法律原則多為不成文之法源,而行政程序法中4條至10條中條文有清楚明文規定,但此原則難以逐一條例具體規定,而未規定之適用於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此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則依舊具有拘束力,以下為未明文規定下之一般法律原則舉例:
1)機關對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係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而此原則衍生下亦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為機關無正當理由,應依照行政先例慣例作相同行政行為處理,且亦符合另個衍生之『禁止行政恣意』原則。
2)以公益為目的原則:就行政程序法對條項目可見,係以『公益』為目的為法律構成要件之限制,如此法第117條對違法處分撤銷之限制,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即不得撤銷之,如此法123條對合法處分之廢除,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機關得依職權廢止之。
3)正當法律程序:可從對相對人有侵害之處分應事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否則按此法第102條及114條如未於時效內補正則係為瑕疵違法性而得撤銷之
,係為行政行為須符合正當程序,如兩造兼聽,給予人民之防禦權等之公平公正原則,反之係作為瑕疵程序而有作違法之行政決定可能。

(三)人民改名字之個案處理方式:
1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誠信原則,係為從民法私法中雙方係以誠實信用為第一規範要件,則適用於行政法中亦屬於國家與人民雙方互相遵守之。
2原則人民符合姓名條例要件即可申請改名,此符合憲法第22條對人格權之權利保護目的,但系爭之鮭魚改名情事,僅以個人因自我私益消費行為而作,難謂與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相衡,即作為戶政事務所主任,可因不符合上條所述之誠信原則,申請予於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