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規則的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包括下列規定: 1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二)依上述例示可將行政規則區分類型 1.組織性行政規則: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人事管理等事項 2.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上級機關或長宫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3.裁量性行政規則:上級機關為簡化執行機關對於大量而易發生的行為訂頒裁量性準則,下級機關若無正當理由不得違反該準則而為不同之處理.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4.認定事實之準則:上級機關為下級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方便訂頒之適用活律簡化流程例:商標近似審查基準 (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1.法律授權:行政規則係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法規命令係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明確之授權 2.對象:行政規則對象本機關下行機關及所屬公務員,法規命令對象為人民 3.效力:行政規則以對內生效為原則,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効力 4.立法機關審查:行政規則不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亦非依法律授權訂定,原則上無送立法院審查,法規命令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且應以法律授權為依據,故發佈後應即送立法院接受審查, (四)行政規則效力: 1.內部效力:行政規則係規範行政內部的事項,與人民權利義務無關,故不對人民直接發生效力.,也不能成為裁判上的依據,對法院無拘束力 2.外部效力: 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就行政內部有拘束力.但在某些狀況下,對於外部關係人民會產生影響力,學理上稱為行政規則之之事實上對外効力, (1)平等原則:行政機關暨訂定規則,對於同一事件,應做相同處理 (2)行政自我拘束與信賴保護: 上級機關或首長對其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行為指示之規定,如就法規加以解釋裁量原則與標準等原本僅對內部發生作用,但行政機關因常依據該釋示,原則或標準對外為其行為,因而足以引起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將繼續遵守此行政規則之拘束 (3)行政規則具對外效力之情形,如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而違背者,將會構成違法
(一) 行政規則的意涵: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參照,下稱行程法)。 (二) 行政規則的種類 1.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程法第159條第2項參照): (1)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類、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 依上述規定可將行政規則區分為以下幾種: (1) 組織性行政規則 (2) 作業性行政規則 (3) 解釋性行政規則 (4) 裁量基準 (三)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法規命令乃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程法第150條第1項參照)。而對於行政規則是否具有外部效力,有學說見解如下: 1. 對內效力說:行政規則不具直接對外之效力。 2. 事實上對外效力說:行政規則原則尚無直接對外效力,為在某些情況下,有間接對外效力,例如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 3. 通說採事實上對外效力說。 (四) 行政規則之效力: 1. 違反作業性、組織性之行政規則,僅屬有無違背公務員服從義務之問題,僅對內發生效力。 2. 若屬違反裁量性及解釋性之行政規則,則非是否服從義務之問題,因其行政規則除需下達外,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俾公眾得以知悉,可能間接對外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