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告知權 1.預先告知 第39條 2.事後告知 第100條 3.教示救濟 第96條第1項第六款 (二)聽證權 1.正式聽證權—聽證(第107條、第155條 2.非正式聽證權—陳述意見(第39條 (三)公正作為義務 1.迴避 (第32條、第33條) 2.禁止片面接觸 (第47條) 3.組織適法 (四)記名理由
行政程序法1:為使行政行為符合公正、公開、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信賴特制定本法。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民主程序,特制定本法,茲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迴避制度:涉及本身及家族利害關係知事件應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 32 33條)
(二)禁止程序外接觸:除有職務上需要外,禁止程序外片面接觸。〈行政程序法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