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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75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 序……」,其中「公正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何落實的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Emilia Fang

(一)受告知權 1.預先告知 第39條 2.事後告知 第100條 3.教示救濟 第96條第1項第六款 (二)聽證權 1.正式聽證權—聽證(第107條、第155條 2.非正式聽證權—陳述意見(第39條 (三)公正作為義務 1.迴避 (第32條、第33條) 2.禁止片面接觸 (第47條) 3.組織適法 (四)記名理由

詳解 提供者:Emilia Fang
一、受告知權:包括了(一)事前告知,如行程法第39、55、102條等規定,目的在促使程序權利人及時採取程序行為(如陳述意見),以保障自身的權利;(二)決定告知,係指行政機關在作成終局決定後,將其決定告知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其目的在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清楚明白行政決定的內容,並依此告知的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通常指的是送達。(三)救濟途徑之教示,其目的在於便利當事人利用行政爭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二、聽證權:保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有答辯或說明的機會,包括了正式聽證及非正式聽證(陳述意見)。三、公正作為義務:係指行政機關應公正從事避免決策之偏頗,包括了(一)迴避義務(行程法第32、33條):自行迴避、聲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二)組織適法及(三)片面接觸禁止:行程法第47條,指的是為避免行政機關之公正與公開,公務員於行政程序法中除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四、說明理由事務:行政決定應說明其決定理由(包括所依據之法令),此乃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瞭解「決定為何」及「何以如是決定」,以便於行政救濟時,得為有效之權利防禦。
詳解 提供者:阿文
公正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何落實之規定: (一)公正秩序: 係指在行政程序之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個案處理,不得有偏見或預斷或使其產生偏見危險之可能,行政事務之處理應按事物本質及以合乎法規目的之要求為之。 (二)落實之規定: 1. 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乃落實平等則。 2. 行政程序法第47條之規定,禁止片面接觸之行為, 只公務人員在行政程序中,不得與當事人違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且若於程序外接觸,公務員需將程序做成書面並對所有其他當事人公開。
詳解 提供者:幸福總會在你身旁綻放
行政程序法為求公平公正故須依循下列之公正之程序 一 調閱卷宗之權利 46 相關力和關係人得聲請調閱卷宗獲得相關資訊 二 申請迴避 32 33 四 禁止片面接觸 46
詳解 提供者:teat168
民主程序的部份:1.陳述意見2.聽證3.申請閱覽卷宗 公正:1.組織適法、2.迴避制度、3.禁止片面接觸 公開:
詳解 提供者:Cheng Yu
公正秩序:係指在行政程序之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個案處理,不得有 偏見或預斷或使其產生偏見危險之可能,行政事務之處理應按事物本質及 以合乎法規目的之要求為之。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行政程序法1:為使行政行為符合公正、公開、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信賴特制定本法。

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法律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
5行政行為之內容應具體明確
6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7比例原則:
a.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有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侵害最小者為之
c.所採取之方法與所欲達成目的非損益失衡
8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9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就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原則。
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詳解 提供者:kim844388
程序外接觸禁止。 利益迴避。
詳解 提供者:幸福總會在你身旁綻放
公正程序: 迴避 禁止片面接觸
詳解 提供者:小魚魚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民主程序,特制定本法,茲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迴避制度:涉及本身及家族利害關係知事件應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  32  33條)

(二)禁止程序外接觸:除有職務上需要外,禁止程序外片面接觸。〈行政程序法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