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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法#87076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有如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 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 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 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請問本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其主要目的為何?若相對人對原行政處分 已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實體駁回確定在案,則當事 人可否再申請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可以提起程序之重新進行者的事由 之一是:「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 分者為限。」請舉例說明「發生新事實」及「發現新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