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行政原則分為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不論在消極或積極執行行政業務,都應依法行政,不得違反法律的規範,又行政程序法第4條中更明確規範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5條更說明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2.信懶保護原則,第8條行政行為應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懶,釋525&釋589 --1.須有信賴基礎(純屬願望不生信賴)、2.信賴表現(合理補償及訂定過渡實施期間)、3.信賴值得保護(因果關係),意即法規適用對象對構成信賴保護要件之事實,有客觀具體的表現行為,且無信賴不值得保護,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3.綜上,就上述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規定,沒有商業登記證之店家沒有依都計法規申請登記證,並沒有構成信賴保護要件,即信賴不值得保護,台北市政府取締決定合法,再則台北市政府數十年均未取締,致商家有利益可圖,且該利益並非商家應得之合法利益,取締合理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作為應遵循法律一般原則,本案系爭問題在於裁量權及法律原則之衝突,有關闡述如下: (一)裁量權之定義:指行政機關就法律賦與之範圍內,有裁量空間,換言之,乃是就法律執行的選擇之方式與法律效果之程度具有一定的空間,供採取。 (二)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就行政行為均需有法律之依據,其中就限制人民之權益部分,更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亦即,沒有法律之規定,就不可做出限制之作為。(行程法第七條參照) (三)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就合法的法律,有效的命令、行政處分下,基於信賴政府之基礎,而做出一定行為後,乃因行政機關考量公益條件或法律授權廢止之行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信賴原則) (四)就系統問題分析: 1.臺北市政府「決定」只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及沒有商業登記之店家,合法。 (1)理由:士地使用分區制管制為管理規則,就法律授權之下,該府具有裁量權。 (2)依法行政原則:且有法律授權(都市計畫法),不違反法律保留及依法行政原則。 (3)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之違法行為,其行為不受信賴原則保護。 2.救濟方式:相對人不服該取締之處分,可依訴願法第二條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經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之規定,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故以依法行政原則來看,臺北市政府之決定於法有據。 (二)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因人們信賴政府依法所做出的行政行為,所以政府必須對其權益加以確保。 然而在本案數百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商店,由此可知商家本身之行為已經違法,且行政行為之做成只因市府數十年均未取締,對於構成信賴保護之說福利薄弱。 故以信賴保護原則來看,臺北市政府之決定無信賴不保護之問題。 (三)行政裁量權 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之規定,對本案具有完整的行政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