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手攻擊A之生殖器,成立第278條重傷未遂罪
1.主觀上 重傷故意
2.客觀上 主客觀混和理論
(二)是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第七條 本於中華民國人民於領域外,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之。
符合刑法第7條前提,需行為人違反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謂「本刑」係指刑法分則之加重減輕。甲所犯重傷罪之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為得減輕,屬於刑法總則之減輕,並未改變犯罪類型,故甲本刑仍為五年以上,超過三年,適用我國刑法。
(一)甲成立重傷未遂
(二)甲之行為有我國刑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