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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62446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給予甲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 5 千元。 因新進人員撥款作業疏失,於 3 月份誤撥給甲 15 萬元。該局通知甲應返還其溢領 之 13 萬 5 千元,但甲置之不理。該局乃作成命甲返還上述溢領款項之行政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宜廷

依據訴願法

1.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故受理訴願機關,認為甲依法每月得領低收入生活補助1萬5千元,於3月份作業人員撥款作業疏失,因而造成溢領13萬5千元,據此該局作成相關處分命甲歸還溢領款項,甲無不歸還款項之理由,得認為甲訴願無理由應已決定駁回之

詳解 提供者:安
甲不可上訴,應當退還其13萬5千
詳解 提供者:Ray
訴願無理由 甲無信賴值得保護之事由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