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依建築法規定,裁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1.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律保留原則係積極之依法行政原則,建管處裁罰之依據為違反建築法規定,尚無不妥。
2. 有關裁處對象包含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虞。茲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使人民對其行為或不行為之法律效果有預見可能性。倘建管處未依職權調查主義查明係何人違反規定,逕自同時裁處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失公允。
3. 再者,裁罰金額三萬元亦與建築法規定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違,建管處之裁量行為已超出法令授權或容許之範圍,恐有裁量逾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