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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4998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接獲檢舉,查得甲所有出租使用之建築物,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材料裝修,違 反建築法規定,乃各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又如建築裝修 之廢棄材料堆置騎樓,致滋生髒亂,得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六千元罰鍰?(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第 95 條之 1: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 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null
一、依建築法規定,違反77條2項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之罰鍰,台北市建管處僅罰三萬元違反行政裁量,有裁量怠惰之行為,並不合法。 二、台北市環保處可再對堆放廢棄材料孳生髒亂作裁罰。因其是使用不合規定之建材受建管處裁罰,與堆放建材行為不同,實屬多行為違反多義務,為實質競和,可分別處之(行政罰法25條)。
詳解 提供者:KIYA
一、行政罰之處罰 (一)、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應裁處行為人甲,不得對乙共同處罰 (二)、行政罰的實質競合
詳解 提供者:進擊的艾倫
一、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規定,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 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因民眾檢舉,而至甲員所有之建築物檢查,查有未依規定材料裝修的部分,當然依規定裁處罰鍰並責令改善。 二、又因甲員或裝修人員將裝修過後或剩下的材料廢棄或堆置在騎樓,致生環境之髒亂,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可依廢棄物清理法50條來裁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但屆時未改善,得連日處罰
詳解 提供者:chenrod0906
僅能處罰行為人(承租人) 行為責任 狀態責任不罰 行政罰法25條
詳解 提供者:林永唯
詳解 提供者:109移特拚上榜

別看最佳解 亂寫一通…

詳解 提供者:辛巴
(一)各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 各處三萬為裁量逾越----->p.s.查一下,承租人受行政罰,房東是否罰錢那段 (二)建築裝修 之廢棄材料堆置騎樓,致滋生髒亂,得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六千元罰鍰? (1)視有無行政先例->若有,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若無,一次罰最高額,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2)另外,若未裁量及處最高額,則有裁量怠惰之虞
詳解 提供者:Lee Ryan
I’m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依建築法規定,裁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1.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律保留原則係積極之依法行政原則,建管處裁罰之依據為違反建築法規定,尚無不妥。
 2. 有關裁處對象包含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虞。茲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使人民對其行為或不行為之法律效果有預見可能性。倘建管處未依職權調查主義查明係何人違反規定,逕自同時裁處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有失公允。
3. 再者,裁罰金額三萬元亦與建築法規定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違,建管處之裁量行為已超出法令授權或容許之範圍,恐有裁量逾越之虞。
詳解 提供者:Jhong 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