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是原住民自治區,所以是地方自治團體,本件應為委辦事項。若非原住民自治區則為委託。
參照:
法務部 |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8025213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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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
要 旨: |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 2 條修正乙案之意見 |
主 旨:有關「臺中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 2 條修正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6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80822132 號函。 二、本部就旨揭辦法第 2 條(下稱本條)之意見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 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 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 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任、委 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 委任或委託(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0700882 號令 參照)。是以,本條僅規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得將共同管道管理相 關業務委任建設局所屬機關或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依本條文義觀之,應屬權限委託之概括規定,與上開本部解釋令之 意旨不符,建請就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範。 (二)本條所定之委任或委託事項,如有委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係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可能,是否有增訂「委辦」 之必要?建請審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