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付行政須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
行政行為皆須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給付行政亦屬行政行為,自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
(二)違法給付行政處分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1.違法給付行政處分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惟須注意公益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本條不區分違法行政處分為干預行政或給付行政,皆得在遵守公益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下,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撤銷之。
2.如有信賴利益應予補償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20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