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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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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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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12269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行政法研究#12269
科目: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私人之間能否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其原因與法律依據何在?如得以締結,請舉例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一) 學說見解: 1. 否定說:私人之間不具有行政權力,故不得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2. 肯定說:法律有明文規定,賦予私人有行為公法上契約締結者,得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二)實務見解: 1.中外法治的德國水利法,經水利機關同意,得由私人之間承受。 2.我國的房屋稅條例,經主管機關同意,房屋的租賃關係之房屋稅,得由私人間締結繳交稅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