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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5022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 17 歲,殺人後逃亡 3 年,被捕時 20 歲。問:法官得否對甲宣告無期徒刑?得否 減刑?如果司法機關尚未知道甲為殺人犯,甲在逃亡 3 年後,主動向警察報告自己 的殺人事實,甲是否為自首?(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甲於17歲時,殺人後逃亡3年被捕 (一)法官是否得對甲宣告無期徒刑: 1.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行為後法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2.依刑法第63條之規定,未滿18歲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3.綜上所述,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雖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因甲行為時僅17歲,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應適用於行為時之法律,法官應依其17歲所適用之法律,依刑法第63條之規定,不得判處其無期徒刑。 (二)甲是否可以減刑,依刑法第18條第二項之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依前揭刑法第2條之規定,法官依18條第2項,甲得減輕其刑。 (三)如司法機關尚未之道甲為殺人犯,甲逃亡三年後向警察報告殺人事實是否為自首; 1.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1).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追訴權之機關,不知有犯罪事實或以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人為何人而言。 (2)需犯罪人主動告知犯罪事實,其告知不以親自告知為必要,即使委託他人代為申告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代為轉送亦無不可。 (3)須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例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或其他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之人為之。 (4)需自願接受裁判,申告事實後須願意接受司法裁判,邊申報邊逃亡,無自首構成效力可言。 2.依上皆自首之要件,甲如在司法機關未發現時,此應屬於未發現之罪,警察乃其該管公務員,而甲也主動報告其犯罪事實,甲如不逃亡且願意接受司法裁判,甲應得適用刑法第62條之自首,得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Becky Liu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法官不得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得減刑。
           1、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8條第二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3條前段,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科刑權限制)
            2、本題甲於17歲殺人,依上述第1、18、63條規定,甲於17歲殺人,雖成立殺人罪,得減輕其刑。且殺人罪為處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依63條規定,未滿18歲不得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法院科刑權限制,因此法官僅能宣告有期徒刑。
(二)甲是為自首
           1、自白,指行為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只要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任何一者未被發現及屬之),自動申告其犯罪,並表明願受裁判之意思表示。依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刑者,得減輕其刑。
           2、本題中,警方尚未之甲爲殺人犯,自動申告其犯罪,並表明願受裁判,依本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鍾議鋒
甲的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甲犯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刑法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滿80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減刑。 2.刑法1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3.刑法18條(未成年人、滿80歲人之責任能力):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三)結論:法官不得宣告無期徒刑,得減刑。 (四)刑法62條(自首減輕):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未發覺是指該管偵查犯罪之司法人員未發覺,或是已發覺犯罪事實,未確知犯人屬誰。本題情形甲為自首。
詳解 提供者:洪國彰
14-18減刑,法律既往不朔,依行為時,法律處之。 司法尚未得知為殺人犯前,自行告訴警察,視為自首以自首論 依法可予減刑
詳解 提供者:Chen Chih-Yu
(一)法官不得罪甲宣告無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理,行為之處罰,必須以行為時有法律明定為限。其立法理由係因刑法對於人民的侵害極大,侵犯到憲法所保障到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等等,因此必須在行為時已有法律明文規定,才得以處罰,倘若法律在行為之後才制定,亦不可溯及既往。因而類推,甲在行為時為17歲,雖審判時已經20歲,惟其行為時,所認識係為其17歲之事實,故依照刑法63條,對於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得否減刑 甲在行為時為17歲,依照刑法18條規定,14至18歲的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又依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行為時為17歲,推測其當時辨識能力以及社會化仍有不足,法官得依刑法18條規定而減刑。惟該條法律係為得減刑,故法官仍應按照刑法57條去做審慎判斷,考量其行為之動機以及犯後態度等作為判斷之依據。 (三)自首 依我國刑法62條明定,犯罪嫌疑人如對未發覺之罪而自首,得減輕其刑。反之,倘若偵查機關已知犯罪事實而為通緝,則不適用本條。依照提示,司法機關尚未知道甲為殺人犯,而甲在逃亡三年之後,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知其殺人事實,因為此罪仍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因此符合自首要件,故甲仍為自首,法院裁判時得酌情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邱彥程
否 是 否
詳解 提供者:K
最佳解的應該要引第一條前段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才是以17歲為標準
詳解 提供者:蕭甫丞
1。不會宣告無期徒刑,可以減刑 2。算自首
詳解 提供者:Un H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