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兩個立場討論,一個是認為租房子是生活上所必須,另一個反之來論。
情況一、丁跟乙可以主張(依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法律為保障未成年人,在《民法》第77條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目前乙已經有公務人員的身份來看,為日常生活所必須,因此不在限制內。(此情況比較符合實務)
情況二、父母可以主張租屋不是生活上所閉需,因此應依《民法》第79條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定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來要求房東丁因沒在法律定1個月以上的時間催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限期內回答。而認為契約效力有瑕疵,租賃契約則可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