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提起撤銷訴訟,茲說明如下: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一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
故甲若不服開單舉發之行政處分,得向警察機關之上級機關先行提起訴願;
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請前輩們予以糾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