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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1563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突發心臟病之父親赴醫院急救,行經十字路口時,雖見眼前交通號誌為紅燈,仍疾駛衝過,被固定科學儀器拍照存證,警察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開單舉發並以制式送達證書合法送達。試問:如甲不服,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如何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若甲不服舉發事實,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由處罰機關裁決;若甲仍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jdiwen
1.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闖紅燈被固定科學儀器拍照,警察作成開單舉發並以制式送達證書合法送達之行為屬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警察對甲闖紅燈決定開出發單舉發,經合法送達,並對甲發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處分要件,此性質係一行政處分。 2.甲對前述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 (1)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2)依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故甲不服警察開單之處分,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SF Chen
行訴237-3:以警察機關為被告,不經訴願,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金錢給付。 行訴237-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將繕本移送原裁處機關重新審查。原裁處機關應於20內重新審查。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行政罰:違反公平交法上義務 行為責任+能力責任 狀態+行為-預防、故意過失原則 過失,應責難較輕微故需自行舉證 處分送達30日內向所在地院行訟庭提出
詳解 提供者:林庭安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若有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之事由則應不在此限制。因此,基於在行政救濟上有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原則,甲應先向地方警察機關提起行政訴願,並供出避免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之事由與證物,要求地方警察機關撤回對當時所作之行政處分。若警察機關在甲提出訴願後所作之行政處分仍為甲所不服,甲得向警察機關於行政法院提起撤原處分之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林永唯
甲得向警察機關針對此行政處分聲明不服 當地地方法院行
詳解 提供者:Ya-Fen Chan
行政訴訟法237-1以下規定 向地方
詳解 提供者:W RU Shian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XX條,依緊急狀況而闖公益交通規則,實屬在情節操守範圍內,應予免責。 屬地方法院審理,針對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Olive Qi

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提起撤銷訴訟,茲說明如下: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一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

故甲若不服開單舉發之行政處分,得向警察機關之上級機關先行提起訴願;

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請前輩們予以糾正 感謝

詳解 提供者:may4712
請問前輩,有答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