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意:甲雖知情但 並不因此停止其動作
不屬學說之打擊錯誤,打擊錯誤屬行為人主觀上非預知其行為會造成某依犯罪結果,依題意甲知情行為之可能會產生犯罪之結果,仍執意實行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為適當。而不屬打擊錯誤所規定的過失犯。
這個例子已經說明,犯人明知路上有人但並不欲停止進行他的殺人行為
代表他放任這個風險的發生
與打擊錯誤不同 打擊錯誤是主觀上對A故意 但對會誤中其他人沒有料想到 所以討論過失 題目也沒給犯人確信不會發生
本就應該直接討論間接故意,並不用去討論打擊錯誤的適用。
(一)甲對A成立刑法(下同)第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1.未遂犯前審查階段: 依第25條第一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依題所示,甲對A開槍之行為客觀上已達著手實行,且第271條殺人罪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2.構成要件: (1)依第13條第一項規定主觀構成要件故意須具備行為人「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 (2)依第271條規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客體必須為「人」。 (3)主觀上,甲對於朝A開槍之行為有所認知且甲亦欲致A於死,故甲對A具備殺人罪之直接故意;客觀上甲並沒有射中A,並未造成A之死亡結果。 3.違法性: 甲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故甲之行為具有違法性。 4.罪責: 甲具備一般罪責免,故甲成立本罪。 (二)甲對B成立第271條第一項+第13條第二項殺人既遂間接故意: 1.構成要件: (1)依第13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 (2)主觀上,甲欲殺A,而甲明知對A開槍有可能波及B,但甲對於可能傷及B之結果仍存容任之心態,故甲至少對B具有殺人罪的間接故意。 (3)客觀上,依照相當因果關係理論,B之死亡結果即是甲之開槍行為所造成,並無異常之因果歷程產生。 2.違法性: 甲不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故甲之行為具有違法性。 3.罪責: 甲具備一般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之開槍行為對A構成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對B構成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為一行為同時侵犯不同生命法益,依第55條想像競合,甲成立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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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開槍後未射中A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甲知悉槍擊行為會導致A死亡之結果仍有意為之,具備殺人故意,又以甲之主觀認知為背景,瞄準與射擊間已無法介入其他中間行為且對被害客體形成直接危險,符合密切關連性之著手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開槍射殺B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1.客觀上,甲開槍後造成B中彈死亡;惟主觀上,原本甲欲殺害的對象為A,後卻開槍射中B,是否為打擊錯誤?以下分述之:
(1)打擊錯誤通說採具體符合說,即具體上殺害的人為何至關重要。甲須客觀上射殺了B,主觀上欲殺的為A,方符合過失犯之審查前提。
(2)然按題意,甲在開槍時明知路上有其他行人,卻仍不停止其開槍行為。此時主觀上甲欲殺害的對象已不限於A,而是路上所有行人,故不該當過失犯構成要件,應成立既遂犯。
2.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應論兩罪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TO 6F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喔 建議此題應該寫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等價客體但對象不同便能阻卻故意。法定符合說,等價客體便不能阻卻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