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下大量安眠藥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一)、客觀上,甲以安眠藥讓成績優異的乙昏睡進而無法去考試,係以藥劑方式剝奪乙之行動自由;主觀上,甲基於不想考輸乙而下藥,其對下藥一事具有故意。
(二)、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對乙下大量安眠藥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甲對乙下安眠藥而防止其去考試,係以藥劑直接作用於乙之人身的強暴,而妨害乙行使其考試的權利;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正面審查甲強制行為之可非難性,其目的是為了妨害乙考試,手段採取下藥方式,兩者雖具關連性,但皆不具正當性,故甲之行為具可非難性。
(三)、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一般認為,強制罪是妨害自由罪章中的概括規定,若行為人成立其他妨害自由罪章中之罪,除恐嚇危安罪外,其餘皆無須另論強制罪,故本案僅論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