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越獄罪(?)
乙:無罪,因為淹水忙著救災,雖有過失,但客觀不可歸責而阻卻違法。廢弛職務罪需故意或不作為,不罰過失。
丙:無罪,因刑法167為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法官免除丙之罰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