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撿起 A 的打氣筒,持之揮打 A,造成A手臂流血,不成立(下同)第277條第一項故意傷害罪
(二)甲趁亂離去之行為,不成立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
(三)結論,甲不成立犯罪
試著擬答,不敢保證一定正確
本題關鍵在於侵害情狀是行為人過失或非意圖式挑撥而起,行為人仍可主張正當防衛,但應優先採取迴避方式,如無迴避可能性,則必須先採取防禦性防衛手段,不得立即採取攻擊式防衛。
(一)甲攻擊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277條傷害罪:
1.客觀上,甲攻擊的行為和A受傷的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客觀上甲拿打氣瓶攻擊製造了法所不容許風險,且以一般人來觀之,持打氣瓶攻擊有受傷的遇見可能性,具常態關聯性,亦可歸責於甲。主觀上,甲也有認識到持打氣瓶攻擊A的故意。
2.甲是否能提出正當防衛:
(1)案本法第23條規定,面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正當防衛之成立須要有客觀上防衛情狀且防衛是指對於面對不法侵害者,手段要適當且必要,主觀上要有防衛意思。
(2)依提示,是否存在現在之不法之侵害,所謂現在實務認為是指著手前既遂後,而學說是採有效理論,是以已經確定無法挽救的侵害即屬過去侵害,無從主張正當防衛。依題示,管見採實務見解,甲只是揮空滑落A腳邊並非既遂仍是存在於現在之不法之侵害,A有可能還是會被攻擊。若甲沒有拿起打氣瓶仍會被A拿走受到威脅攻擊故符合適當姓,以現場觀之甲持打氣瓶攻擊A導致手臂流血有助於防止甲免於再受攻擊並沒有造成其他重大利益損害仍符合必要性。
3.故甲可主當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
甲走路不慎碰撞到騎自行車的壯漢 A,A 暴怒,從自行車上拿取打氣筒 衝向甲,並舉手要毆打甲,甲見 A 身材壯碩又有打氣筒在手,趕忙舉拳 備戰。怎知 A 第一擊揮空,且打氣筒順勢甩落於甲腳旁,A 低身想撿打 氣筒繼續毆打甲。甲為了保護自己,快一步撿起 A 的打氣筒,持之揮打 A,A 被甲打到手臂流血,甲則趁亂離去。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一)A可能觸犯刑法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1.主觀上,A有傷害甲的認知與意欲,客觀上,A持氣筒並舉手要毆打甲,惟未擊中,因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故甲不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二)甲可能觸犯刑法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甲撿起 A 的打氣筒,持之揮打 A,A 被甲打到手臂流血,惟主觀上,甲係為了保護自己免於A之毆打之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故甲不成立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