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交付1萬元給警察構成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1.客觀上,乙為躲避警察臨檢將新台幣1萬元交付於甲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之存在
2.主觀上,乙對於上開事實既知且欲,具有故意,該當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3.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性,成立本罪。
(二)乙經營色情按摩構成刑法第231條第1項媒介性交罪:
1.客觀上,以營利方式為客人做性交服務,已構成「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
2.主觀上,乙之行為具備直接故意,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3.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性,成立本罪。
乙經營(關鍵字:色情按摩店)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可以搭配警察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或18-1條一起點一下)
乙塞錢進甲的(關鍵字: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之公務員身分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公務員之身份[廣義公務員]可以點一下)
競合:
乙成立第50條數罪併罰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1萬元(關鍵字)之部份由沒收第38-2條規定處段(沒收妳沒點到分數就噴了)
(一)、乙將內含新台幣一萬元的信封塞到甲的口袋,成立刑法(下同)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1.按本條之構成要件:
係指行為人對於公務人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刑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 成立要件。又行為人須針對公務員「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違背行為,其主動表示欲給予賄絡,即雙方互為意思表示合致而有實際交付賄賂之情事,同時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以足。
2.依題示。客觀上,乙為躲避警察臨檢,即便將一萬元現金以信封袋裝妥後,交付於甲,其要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非予以實質查驗,此性質已足使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應為而不為」,並且乙之行賄1萬元行為與乙要求公務員甲於職務上「應為而不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核其所為。主觀上,乙對於上開事實既知且欲,具有故意。
3.違法性及罪責之條件:
本題中乙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
小結:
乙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二)、乙經營色情按摩店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罪:
1.按本條之構成要件:
係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為要件 。
依題示,僅泛稱乙有經營色情按摩業,並未具體言明是否具備上開「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應屬事實不明。
本於刑法中「罪疑惟輕原則」,應做對於行為人有利之假定,故應假定乙並無上開媒介性交罪之犯行,準此,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結論 :乙成立刑法上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不成立刑法上之媒介性交罪。
(一)乙行賄員警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122條第三項違背職務賄賂罪 1.客觀上乙將內含新台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且央求員警不要臨檢,已構成本項客觀構成要件之期約及交付賄賂等行為樣態。主觀上乙意識到自己正在做行賄之舉,亦該當第13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即使警員未收受其賄賂,至少構成期約之行為,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開設護膚按摩店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31條第一項媒介性交及猥褻罪 1.乙開設護膚按摩店之行為客觀上係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來客性交易服務,已構成本條引誘、容留及媒介之行為樣態。主觀上具備直接故意,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2.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競合 乙為二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成立兩罪,論以數罪併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