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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6954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警察執行掃黃專案,前往某護膚按摩店臨檢。按摩店之店長乙因為店內有經營色 情按摩,擔心被查緝,遂於甲前來臨檢時,將內含新臺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 口袋,小聲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臨檢,以免打擾到店內客人。甲當場斷然拒絕 金錢誘惑,仍然對按摩店執行臨檢。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蔡潔塋
一)乙欲交付甲一萬元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1.構成要件階層 (1)按刑法上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係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亦即行為人須針對公務員「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違背職務行為,主動表示欲給予賄賂、兩人相互意思合致而給受賄賂或實際移交賄賂,同時賄賂需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互為對價」之關係,方能成罪。 (2)此外,本罪中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行為係屬構成要件選擇要素,只需該當其一,即構成本罪,毋須三者依序實現。 (3)查客觀上乙為躲避警方臨檢查緝,便將一萬元現金以信封袋裝妥後,交付予甲,要求甲不要實質查驗,性質上應屬於要求公務員甲「應為而不為」,係一「違背職務之行為」,且為求甲能不予查緝而欲交付上開一萬元現金之賄賂,該賄賂並與乙欲求得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核其所為,應屬違背職務之行求賄賂行為,雖乙之行賄行為經甲拒絕,仍無礙於其行求賄賂罪之成立。 (4)主觀上乙對於上開事實既知且欲,具有故意。 2.違法性及罪責本案中乙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經營色情按摩店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罪: 1.構成要件階層 (1)按媒介性交罪之成立,係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為要件,亦即行為人〝誘使〞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為使他人性交猥褻而予以〝收留〞或〝居中媒合〞,並以之營利,即屬本罪之實現。 (2)依題意,僅泛稱乙有經營色情按摩業,並未具體言明是否具備上開「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應屬事實不明,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應做對於行為人有利之假定,故應假定行為人乙並無上開媒介性交罪之犯行,準此,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結論 乙經營色情按摩店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罪。
詳解 提供者:killerbe306

(一)乙交付1萬元給警察構成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1.客觀上,乙為躲避警察臨檢將新台幣1萬元交付於甲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之存在

2.主觀上,乙對於上開事實既知且欲,具有故意,該當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3.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性,成立本罪。


(二)乙經營色情按摩構成刑法第231條第1項媒介性交罪:


1.客觀上,以營利方式為客人做性交服務,已構成「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

2.主觀上,乙之行為具備直接故意,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3.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性,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Ardyn Lee

乙經營(關鍵字:色情按摩店)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罪

(可以搭配警察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或18-1條一起點一下)

乙塞錢進甲的(關鍵字:口袋)可能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之公務員身分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公務員之身份[廣義公務員]可以點一下)

競合:

乙成立第50條數罪併罰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1萬元(關鍵字)之部份由沒收第38-2條規定處段(沒收妳沒點到分數就噴了)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乙將內含新台幣一萬元的信封塞到甲的口袋,成立刑法(下同)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1.按本條之構成要件:

係指行為人對於公務人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刑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 成立要件。又行為人須針對公務員「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違背行為,其主動表示欲給予賄絡,即雙方互為意思表示合致而有實際交付賄賂之情事,同時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以足。

2.依題示。客觀上,乙為躲避警察臨檢,即便將一萬元現金以信封袋裝妥後,交付於甲,其要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非予以實質查驗,此性質已足使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應為而不為」,並且乙之行賄1萬元行為與乙要求公務員甲於職務上「應為而不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核其所為。主觀上乙對於上開事實既知且欲,具有故意。

3.違法性及罪責之條件:

中乙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
小結:
    乙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乙經營色情按摩店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性交罪:

1.按本條之構成要件:

係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為要件

依題,僅泛稱乙有經營色情按摩業,並未具體言明是否具備上開「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應屬事實不明

本於刑法中「罪疑惟輕原則」,應做對於行為人有利之假定,故應假定乙並無上開媒介性交罪之犯行,準此,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結論 :乙成立刑法上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不成立刑法之媒介性交罪。 

詳解 提供者:林伯謙
(一).乙欲給甲新台幣1萬元之行為,成立刑法122條之3違背職務賄絡罪: 1.按刑法122條規定,其中「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同時賄賂需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互為對價之關係, 方能成罪。 2.本罪中構成要件選擇要素,(行求、期約或交付),只需該當其一,就可成立本罪. 3. 客觀上乙為躲避警方查緝,將一萬元以信封袋裝妥後,交付予甲,要求 甲不要實質查驗,性質上應屬於要求公務員甲「應為而不為」,係一「違背職務之行 為」,且為求甲能不予查緝而欲交付上開一萬元現金之賄賂,該賄賂並與乙欲求得之 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上述「對價關係」,屬違背職務賄賂行為,雖乙之 行賄行為經甲拒絕,無礙於其行求賄賂罪之成立。 4.主觀上乙對上開事實,有知與欲,採故意論 (二).乙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乙行賄員警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122條第三項違背職務賄賂罪 1.客觀上乙將內含新台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且央求員警不要臨檢,已構成本項客觀構成要件之期約及交付賄賂等行為樣態。主觀上乙意識到自己正在做行賄之舉,亦該當第13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即使警員未收受其賄賂,至少構成期約之行為,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開設護膚按摩店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31條第一項媒介性交及猥褻罪 1.乙開設護膚按摩店之行為客觀上係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來客性交易服務,已構成本條引誘、容留及媒介之行為樣態。主觀上具備直接故意,故乙該當本條之構成要件。 2.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競合 乙為二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成立兩罪,論以數罪併罰之。

詳解 提供者:ich64654
1.乙之行為觸犯賄絡罪 2.主觀而言 乙明知甲為警察 對其職位有明確分辨 符合賄絡罪之要件 客觀而言 乙將1萬元塞入甲之口袋中 符合賄絡罪之交付賄絡之要件 3.綜上述 乙之行為符合刑法122條第三項賄絡公務員罪
詳解 提供者:溫皓翔
一、乙將內含新臺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 口袋,小聲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臨檢之行為,涉嫌行賄公務人員,以下論述: (一)刑法第122條第三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題是情形清楚表示乙主觀上為避免甲落實臨檢,對於犯罪之行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行賄於甲,客觀上也確實將行賄的金錢塞予甲,主客觀構成要件皆該當。 (三)刑法第122條第三項行賄公務人員只需行為人有上述構成要件之行為即屬既遂,不問遭賄絡之人是否接受。 二、綜上論述,乙無阻卻為法事由,主客觀構成要件皆該當,乙犯刑法第122條第三項行賄公務人員罪。
詳解 提供者:許oo
乙為讓甲不對其臨檢而將裝有新台幣1萬元信封袋塞給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22條行賄罪
詳解 提供者:許佳銘
乙遂於甲前來臨檢時,將內含新台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之行為,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