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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純申論)(重複)#1235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u Wu Chin

(一)行政處分之附款

1.行政機關對處分有裁量權

2.法律賦予訂定附款之權力

3.為確保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必要手段

4.種類

(1)附期限

(2)附條件

(3)附負擔

(4)保留處分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二)救濟

1.向臺北市政府訴願

2.提起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