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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929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 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奔
1. 台北市政府發給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與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2.. 台北市政府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午夜12時」之行政行為應為附負擔之獨立行政處分。 3. 該行政處分所附負擔並無法律依據,台北市政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 其附記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午夜12時」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應有法律明文之依據或授權。 (2) 台北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係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然該法對於營業時間之限制並無明確規定,事故在該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有明確規範之依據及授權情況下,該負擔之獨立行政處分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4. 甲對該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台北市政府提起撤銷訴願/訴訟。
詳解 提供者:olga90104
(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是否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1.附款的定義: 2.付款之種類: 3.營業時間為電子遊戲場營業之主要內容,並非輔助性質,固非附款,而係對甲之不利行政處分 (二)甲不服得依行政訴願法及訴訟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null
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點之附記,其性質為行政處分附款中的附負擔。 因核准登記許可性質為受益處分,且過夜間12點不得營業之規定可以單獨處之。 二、對於可獨立存在之附款不服,可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之救濟
詳解 提供者:patrick0013
負擔可單獨提起救濟,台北市政府沒有上級機關無法提起訴願,直接向台北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林煒彬
屬行政契約上負擔。不服則提訴願行政訴訟